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因与被上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30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