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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