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塔奈服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82元,保全费885元,合计人民币1867元,由原告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