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市**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塔奈服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塔奈服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82元,保全费885元,合计人民币1867元,由原告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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