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林诒焰、青阳**岗岩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诒焰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青阳**岗岩矿的采矿权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7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林诒焰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青阳**岗岩矿的采矿权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7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内停止办理抵押、买卖等一切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