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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林**、青阳**岗岩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林诒焰、青阳**岗岩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诒焰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青阳**岗岩矿的采矿权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7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林诒焰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青阳**岗岩矿的采矿权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7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内停止办理抵押、买卖等一切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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