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葛**、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葛**、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3元,由原告许**负担(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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