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葛**、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3元,由原告许**负担(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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