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吴江**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