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陈*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吴**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如下:一、被告谭**确认结欠原告陈*借款本金22万元及支付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谭**于2014年7月12日前返还原告陈*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于2014年8月30日前返还原告陈*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上利息均按照如下方式计算支付: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当期还款本金及前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二、若被告谭**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陈*借款,则原告陈*自愿放弃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息。若被告谭**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陈*借款,则被告谭**除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一并给付原告陈*已放弃的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息。三、若被告谭**有任意一期借款及利息不按期履行,原告陈*可以就到期未履行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6元,由原告陈*负担。因被执行人谭**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0400元,执行费4256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谭**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及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谭**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有梅**-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苏E×××××,已被本院查封,但不知下落。被执行人谭**在本院有一原告案件,一审判决已胜诉,被告苏州工**有限公司华源分公司及苏州工**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谭**76万元,但被告不服判决,已上诉至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本院向申请人说明了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将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人无异议,同意案件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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