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赵*与被告张**、顾**、中国银**吴江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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