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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陈**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史**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按上诉人陈**确认的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邮件的形式(邮件号码EY188898963CN)向上诉人陈**邮寄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陈**于2016年2月17日11时52分本人签收,且上诉人陈**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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