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杨**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曹**要求宣告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杨**,女,193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本市秦淮区陶李王巷x号x室,系申请人曹**的母亲。被申请人杨**既往有高血压、脑梗塞病史,之后记忆力逐渐减退,生活能力逐渐下降,目前已经忘记以前的事情,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目前精神检查中,被鉴定人神志清楚,情感反应幼稚、欣快,不认识家人,简单指令无法遵从,无法沟通。结合辅助检查结果、既往表现,参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认定被申请人杨**系血管性痴呆(重度)。根据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宁脑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1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曹**请求法院宣告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

经鉴定,被申请人杨**系血管性痴呆(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曹**为杨**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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