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梁**与中国人寿财**州中心支公司、角巴才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梁**及原审被告角**、柏*、章**、章**、陈**、黄**、紫金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扬州**行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5年8月15日18时30分左右,在扬州市扬子江中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交站台附近路段,角巴才让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时避让陈**驾驶的苏K×××××号轿车时,将站在站台内的王*撞伤,后王*经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角巴才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梁**是王*的父母。王*生前系中国能源**力设备制造厂的职工,未婚。王**、梁**除生有王*外,另生有两子。角巴才让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K×××××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苏K×××××号轿车的登记车主是柏斐,柏斐将车辆租赁给了章**使用。章**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因为我买了一辆新车,所以就将这辆车一直放在双子星我二哥那里,车钥匙就放在我二哥的抽屉里,然后我告诉我二哥钥匙在抽屉里,随后我就走了,现在这辆车应该给你们扣下了”。章**的二哥即为本案被告章**,章**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其住的地方就住了他和山鸡(即为被告角巴才让)两个人,车子钥匙放在住的地方的抽屉里,其他人也拿不到,我不知道山鸡是什么时候拿的钥匙,我当时在睡觉。山鸡平时也开过这辆车,正常是有人在车上才给他开,练练,准备考驾驶证,我也没有驾驶证,平时会开车。角巴才让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陈述,不知道事故车辆车号,也不知道车主是谁,不清楚这辆车怎么来的,仅知道车钥匙放在暂住地的房间抽屉里面,是趁章**睡觉时拿了车钥匙出去的。苏K×××××号轿车在紫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苏K×××××号轿车的登记车主为扬州**行社,实际车主是黄**,黄**与扬州**行社签订了挂靠经营协议。陈**受黄**雇佣驾驶出租车,该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78362元(其中角**、柏*、章**、章**在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563017元,陈**、扬州**行社在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415345元;紫金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双方对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均无异议,故依法对此予以采信。因角巴才让驾驶的苏K×××××号轿车和陈**驾驶的苏K×××××号轿车都投保了交强险,故承保两车交强险的紫金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因角巴才让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陈**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两人均存在过错,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确定角巴才让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承担40%的赔偿责任。角巴才让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王*死亡,紫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后,可以向角巴才让追偿。章侃弟作为苏K×××××号轿车的实际管理人,未妥善保管好汽车钥匙,且平时也放任角巴才让无证驾驶车辆,未尽到合理谨慎的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章侃弟在10%的范围内与角巴才让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无证据证实柏*、章**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主张柏*、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陈**接受黄**雇佣时发生事故致人损伤,应由黄**承担赔偿责任。黄**将车辆挂靠在扬州**行社,扬州**行社与黄**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苏K×××××号轿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人寿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替代承担赔偿责任。未投保不计免赔的部分,由黄**和扬州**行社连带承担5%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王**、梁**的赔偿请求,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中的证据,参照相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原审法院认定如下:1.丧葬费30891.50元;2.死亡赔偿金686920元(34346元/年×20年),计算方式和赔偿年限、赔偿标准准确,依法予以认定。另外,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57600元(2人*11820元/年*20年÷3个抚养人)的主张也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认定,一并纳入死亡赔偿金计算;3.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受害人死亡的事实、当地居民生活水平、侵权责任,酌情认定为5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4.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考虑到原告方在处理本次事故中确实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酌定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为8000元。5.医疗费42951.65元,有入院记录、死亡记录、医疗费发票等证实,依法予以确认。综上,原告方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总损失为976363.15元。首先由被告**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人**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为736363.15元,由被告人**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替代赔偿279818元(736363.15元*40%事故责任*95%免赔比例);由扬州**行社与黄**连带赔偿14727.26元(736363.15元*40%事故责任*5%免赔比例);由角巴才让赔偿441817.89元(736363.15元*60%事故责任),章**在44181.7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紫金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梁**因王*死亡造成的损失120000元;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梁**因王*死亡造成的损失399818元;三、被告扬州市中北旅行社与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梁**因王*死亡造成的损失14727.26元;四、被告角*才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梁**因王*死亡造成的损失441817.89元;被告章**在44181.7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2元,减半收取2646元,由被告角*才让负担1588元,被告黄**负担105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审法院不再退还)。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上诉主要理由为:1、苏K×××××号轿车在事故中为次要责任,原审在商业三者险内认定上诉人负担40%的赔偿责任过高;2、本起事故另有伤者,原审法院应保留交强险的适当份额以避免损害伤者利益。

被上诉人辩称

王**、梁**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角**、柏*、章**、章**、陈**、黄**、紫金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扬州**行社未提出答辩意见。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无出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本起交通事故记载的除王**的另三位受害者吴**、吴*、任宇航在二审中均明确表示放弃向人寿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内的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1、结合事故发生经过、肇事方过错程度、事故责任比例等因素,原审认定人寿保险公司在所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40%的责任是恰当的,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赔偿比例过高但未能提供反证和充分理由,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2、对上诉人主张的原审未预留其他伤者份额的问题,其他伤者明确不向上诉人主张交强险内保险理赔款,系真实意思表示,故不需为其预留交强险份额。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原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