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李*、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下旬至7月间每天21时至0时许,被告人冯*在徐州市泉山区西苑中路自己经营的雅淇烟酒店二楼为赌博提供场所,向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博工具、香烟、饮用水,供他人以“二八杠”方式从事赌博活动。参赌人员每结算一轮赌资(俗称“接锅”)时,被告人冯*从中抽取人民币200元或者300元。

2015年7月22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于雅淇烟酒店当场将正在从事赌博活动的冯*等人抓获,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814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赃款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刘**、郑**、黄*、罗*、郭*、葛*、郑**、陈*、田*、邵*、满*、薛*、刘**等人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罚没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冯*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及发结案经过;被告人冯*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积极退缴涉案违法所得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退赃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冯*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考察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可以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

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