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吴**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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