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吴**诉被告徐**、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徐**、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借款人民币19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0万元(暂计算至2012年9月3日,自2012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全部未还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继续计算)。案件受理费2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160元由被告徐**、陆**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至期,因被告徐**、陆**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1月18日权利人吴**向苏州**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合计为2129160元,执行费23692元。申请人申请执行后,苏州**民法院依据苏州**民法院(2013)苏中执他文字第4号通知,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4年2月11日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尚有位于吴江市松陵镇梅里街水乡西路8号C207房地产一套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立案标的2129160元,执行费23692元。

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吴江市松陵镇梅里街水乡西路8号C207房地产一套,现有吴**起诉徐**、陆**、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案号:(2014)吴**初字第1243号,现正审理中,故对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告知其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人吴**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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