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吴江分行与苏州**限公司、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交通**吴江分行与被告苏**限公司、吴江金**限公司、苏州金**限公司、黄**、张**、陈**、陈**、陈**、张**、张**、姚**、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商初字第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一、被告苏**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吴江分行借款本金7995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13年2月20日的利息、罚息为252153.21元,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本金7995000元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苏**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60525元。三、被告吴江金**限公司、苏州金**限公司、黄**、张**、陈**、陈**、陈**、张**、张**、姚**、陈**、林**对被告苏**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6358元,公告费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1918元,由被告苏**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金**限公司、苏州金**限公司、黄**、张**、陈**、陈**、陈**、张**、张**、姚**、陈**、林**对被告苏**限公司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被告苏**限公司、吴江金**限公司、苏州金**限公司、黄**、张**、陈**、陈**、陈**、张**、张**、姚**、陈**、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吴江分行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489596.21元,申请执行费69848元。另被执行人吴江金**限公司等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合计执行标的约为1.8亿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处理被执行人吴江金**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有限公司、吴江金**限公司、苏州金**限公司、黄**、张**、陈**、陈**、陈**、张**、张**、姚**、陈**、林**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张**、陈**、陈**、陈**、张**、张**、姚**、陈**、林**下落不明,被执行**有限公司、吴江金**限公司、苏州金**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至我市主要各银行、房地产管理处和公安局车管所进行查询,2013年11月28日分别将被执行人吴江金**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2600元、被执行人苏州金**限公司的存款15700元扣划至本院作为评估费用。2013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吴江金**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吴江区汾湖镇汾湖湾318国道南侧面积为64373.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吴*用(2011)第07049395号]及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进行了查封(目前该车下落不明)。2014年2月19日,至无锡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陈**名下车牌号为苏B×××××汽车一辆、陈**名下车牌号为苏B×××××、BQV919汽车两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2014年5月8日本院派员至福建省周宁县对被执行人黄**、张**、陈**、陈**、陈**、张**、张**、姚**、陈**、林**户籍所在地主要银行、房管局、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本院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吴江金**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吴**银行、吴**银行,抵押金额合计为1980万元,无证房产抵押给吴**银行,抵押金额为4400万元。2013年10月31日本院分别委托上海八达**价有限公司、江苏天圣**评估有限公司、苏州**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吴江金**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无证房产及资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经评估,其土地使用权价格为2587.83万元、无证房产价格为3695.89万元、资产价格为597.52万元。本院又于2014年4月28日10时至2014年4月29日1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评估价68812468元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以68812468元的80%(即55050000元)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以68812468元的64%(即44636572元)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所有的债权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各债权人都没有意向以第三次流拍价44636572元接收上述财产以物抵债。本案申请执行人交**司吴江分行对以上执行无异议,并认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表示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吴江金**限公司、苏州金**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吴江金**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三次拍卖均流拍,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张**、陈**、陈**、陈**、张**、张**、姚**、陈**、林**目前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目前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认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交**司吴江分行对此无异议,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吴江商初字第03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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