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纪洪*、仓梅云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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