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徐龙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徐*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