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苏州分行与吴*、谢礼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谢礼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苏州市**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14受理后,依法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苏州市**有限公司请求,依法解除苏州**平街道开泰路1586号祥*花苑10幢601室房屋的预查封。事实与理由为,2012年10月6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一、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被执行人未按银行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异议人起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执行人一、二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55585.9元,到期债务127000元,垫付款593858.46元,共计976444.36元。故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招商**司苏州分行辩称,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招商银**苏州分行与吴*、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3)园商初字第2207号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一、吴*、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招商银**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偿付招商银**苏州分行至2014年6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人民币30225.6元,以及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55%计算的罚息、复利;二、吴*、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招商银**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8275元。招商银**苏州分行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园执字第03369号。

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2013)园商初字第2207-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谢礼岗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开泰路1586号祥*花苑10幢601室房屋一套。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登记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因此,当登记在先的查封被解除或执行完毕之前,轮候查封并不能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案外人不能够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故本案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苏州市**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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