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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欧**术有限公司与欣新科技**苏州分公司、欣新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欧**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欣*科技(深圳)**分公司、欣*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苏州欧**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欣*科技(深圳)**分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可通过向合同签署地所在法院提交诉讼解决,而合同签署地为苏州市吴中区,故本案应属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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