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得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得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得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苏州得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得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