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保**有限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家港保**有限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赵**应于2015年5月19日前给付张家港保**有限公司货款367386.5元;案件受理费3406元,由赵**负担,并于2015年5月19日前支付张家港保**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其现与被执行人正处于协商解决之中,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未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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