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祝*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祝*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兴民初字第0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吴*应于2015年2月2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祝*人民币98000元。因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祝*与被执行人吴*的母亲朱**经协商,于2016年1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明确申请执行人祝*同意被执行人吴*于2016年10月底前履行上述债务并由朱**代为偿还。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兴民初字第0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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