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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常熟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常**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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