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省**置有限公司与淮安**务管理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省**置有限公司与淮安**务管理处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淮法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淮安**务管理处欠江苏省**置有限公司50万元,江苏省**置有限公司同意放弃15万元,余款35万元,淮安**务管理处于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5万元;如淮安**务管理处有一期不按上述条款履行,申请人可就全部本金50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淮安**务管理处负担。因淮安**务管理处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港务管理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淮法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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