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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有限公司与茆某某物业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宝应县**有限公司与茆某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扬州市**有限公司支付自2009年12月至2013年12月6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公摊费、电梯、水泵运行维护等费用合计55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5601元,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全部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3)宝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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