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丰**合作社与盐城众**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盐城众**限公司与异议人大丰**供销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03)大执字第034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丰**供销合作社310000元”。异议人大丰**供销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后本案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于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大丰**供销合作社结欠申请执行人盐城众**限公司购买中国建**行债权,由大丰**供销合作社一次性给付盐城众**限公司200000元,此款项由大中供销社在法院解除其银行账户冻结时,从该账户中支付,其余损失盐城众**限公司放弃追偿。二、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余无纠葛。后异议人大丰**供销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对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合法,有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大丰**供销合作社撤回异议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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