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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仲小*、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农历正月十六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婚生三女一子(长女4岁时死亡),现均已成年。婚后,夫妻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常年在外游荡,对家庭、子女不尽义务。被告因违法犯罪先后三次被判刑,目前因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已服刑5年。因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房两套均归被告陈*所有,另有拆迁补偿款80万元,原告主张4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离婚,就是想拿现存在村里的拆迁补偿款80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79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六),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三女一子,长女4岁时溺水死亡,其他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原告认为被告不务正业,整日游手好闲,无家庭责任感而产生矛盾。近20年来,因被告多次犯罪服刑,夫妻感情恶化。2015年9月15日,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1996年因购买伪造货币、使用伪造货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7月8日由南京**民法院裁定假释予以释放,考验期至2002年2月6日止。2005年3月14日,被告陈*因犯持有假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6日,被告陈*因犯购买假币罪,被广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现在辽宁省营口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同丰村6组140号房屋于2015年1月被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征收,得征收补偿款95万元,并取得位于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全心家园2号楼205室(建筑面积98.87平方米)、3号楼底南西室(建筑面积51.72平方米)安置房。征收补偿款现尚存80万元,由大丰区**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以原告徐*的名字存入新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密码由被告陈*设定,存期3年,存入凭证现由大丰区**民委员会保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9)云刑初字第1776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新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互助金存入凭证复印件、大丰区**民委员会“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79年2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属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1996年以来,因被告三次犯罪被判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特别是2009年以后,被告陈*因犯罪长期服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鉴于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和好,据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徐*自愿将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陈*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徐*与被告陈*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全心家园2号楼205室(建筑面积98.87平方米)、3号楼底南西室(建筑面积51.72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归被告陈*所有;现存在大丰区新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拆迁补偿款80万元,原、被告各得40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被告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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