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与被告丁**、李**、大丰市**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取证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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