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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