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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