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大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大丰**合作社与盐城众**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许**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夏**等民事裁定书
大丰**彩印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练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阮**与李**、智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智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丰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峻成耐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大丰**限公司与李**、盐城市大丰区草堰镇人民政府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