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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大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大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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