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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高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陈**、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高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陈**、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云巧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王**、陈**系夫妻,2012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王**、孔**进签订《“易贷通”货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1份,约定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王**在最高额30万元内可向原告借款,被告孔**对王**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3年11月19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期至2014年11月19日,借款年利率9.3%,逾期上浮50%,按季结息。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及陈**未能归还,被告孔**也未承担保证责任。现要求判令:1、被告王**、陈**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2、被告孔**进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三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陈**系夫妻。2012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王**、孔**进签订《“易贷通”货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1份,约定: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王**在最高额30万元内借款,可一次或分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期限、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以借据为准;如逾期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被告孔**对王**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二年。合同另对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同日,被告陈**出具承诺函,承诺对王**在原告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11月19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期至2014年11月19日,借据约定借款年利率9.3%,按季结息。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未能归还,被告孔**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易贷通”货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1份、借据1张、被告王**与被告陈**结婚证1本、承诺函1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孔**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借款时被告王**与被告陈**系夫妻,且陈**出具承诺函,承诺对王**在原告处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陈**亦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归还原告江苏高淳**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被告孔**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8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80元(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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