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东**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东**程有限公司与邵*、罗一媛装潢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邵*、罗一媛应支付江苏东**程有限公司装潢工程款200万元,扣除邵*已支付的工程款90万元,邵*、罗一媛尚欠工程款110万元,现江苏东**程有限公司同意由邵*支付40万元,于2015年2月8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同意由罗一媛支付40万元,于2015年2月8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邵*、罗一媛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0元,由江苏东**程有限公司负担。三、如邵*、罗一媛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如邵*、罗一媛未按本协议第一条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江苏东**程有限公司可按标的80万元以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案件受理费7490元,扣除本协议签订后邵*、罗一媛已履行的部分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因被执行人邵*、罗一媛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东**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江苏东**程有限公司与邵*、罗**因装潢装饰工程款产生纠纷,遂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邵*、罗**未按该调解书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邵*房产(产权证号:张**金字第××号)一套,未查到被执行人邵*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罗一媛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不愿缴纳房产评估费用,放弃对被执行人邵*房产评估请求,本院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邵*房产评估请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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