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占恒*等与陈*、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占恒*、詹**、占恒*、詹**诉被告陈*、冯**、中国平安保**中心支公司、庄*、左海浪、阳光财产保险**云港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占恒*、詹**、占恒*、詹**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占恒*、詹**、占恒*、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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