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占恒*、詹**、占恒*、詹**诉被告陈*、冯**、中国平安保**中心支公司、庄*、左海浪、阳光财产保险**云港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占恒*、詹**、占恒*、詹**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占恒*、詹**、占恒*、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