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阴泰**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阴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65元(江阴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