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一**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有限公司、江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一**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昆山一**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一**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20元减半收取21710元(昆山一**限公司已预交),由昆山一**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