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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一**限公司与江阴市**有限公司、江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一**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有限公司、江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一**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昆山一**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一**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20元减半收取21710元(昆山一**限公司已预交),由昆山一**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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