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宏**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90元由原告江**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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