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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马**等与孙*、南通**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马**、马卫金与被告孙*、南通**限公司、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马**、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02元,由原告陈**、马**、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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