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姚**、夏**、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韩**在规定时间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20元,但原告韩**未能按时缴纳。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原告韩**已缴纳80元,已缴纳部分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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