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朗维**限公司与常熟中之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朗**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中之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朗**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熟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03元,由原告常**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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