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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林**、俞文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1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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