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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南京美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南京美能达建筑**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能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能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2012年8月20日,被告与其签订合同,约定从其处订购柜子,用于被告承接的品胜江宁女人街店的装潢项目,价款总计148000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将柜子加工完毕,通知被告收货,但被告至今未收货,且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定金和8000元价款,余款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130000元后原告将合同约定的家具交付被告并负责安装。

被告美能达公司未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0日,原告以南京市雨花台区六环木业加工厂名义与被告签订《固体家具订购合同》及附件材料清单1份,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为被告加工固定柜子并负责安装,于2012年9月1日前交货,合同总价148000元,被告于原告上门测量尺寸前支付定金10000元(此款可冲抵货款),于2012年8月22日支付74000元,于验收货物后支付44400元,于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22200元,余款74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柜子的加工后,通知被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送货安装,但被告至今未予接受。另原告已交付材料清单中的白橡凹凸纹防火皮,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及价款8000元,尚欠13000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固体家具订购合同及附件材料清单、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依约完成承揽工作,被告应当予以接受并支付相应的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30000元后原告将合同约定的家具交付被告并负责安装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美能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美能达建筑**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价款130000元,原告赵**于被告南京美能达建筑**限公司支付该款后将合同约定的固定柜子交付被告南京美能达建筑**限公司并负责安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60元,由被告美能达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赵**垫付,被告美能达公司在给付上项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1059010400012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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