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酒集**限公司与宿迁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苏酒集**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6万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7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执行;

二、如今后被执行人宿**业有限公司不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份有限公司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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