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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无锡明**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梁**以无锡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司)经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为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明**司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明**司为设立于2001年6月15日的台商独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70万美元,投资人为黄**,后变更为港澳**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万美元,股东变更为黄**及梁文山,两人分别持有明**司股份50%。2014年7月16日,梁文山诉至本院,要求解散明**司。2014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锡商外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明**司解散。该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1月5日生效。

审理中,梁**和明**司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明**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查桥映山路西侧,公司登记机关是无锡**商局,因申请人梁**台湾居民,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明**司于2014年11月14日被人民法院判决解散,该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1月5日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至今明**司尚未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其他债权人亦未提起清算申请,故梁**作为明**司的股东,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本院对明**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2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梁**对明**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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