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江阴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姜**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姜杨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姜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姜**已预交),由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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