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阴**有限公司与无锡丹**有限公司、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丹**有限公司、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无锡丹**有限公司、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5元(江阴**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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