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复议人连云港**管理中心因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执异字第00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执异字第0028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