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泰兴市**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的(2013)泰黄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泰黄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