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罗*、徐照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许**与罗*、徐**、泰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4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0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徐**、泰州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05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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