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苏州白**有限公司与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5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48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相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540号裁决一案由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